实习生 https://www.shsxjy.com/ 周琦退出CBA的事情,目前在国内舆论吵得十分火爆,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大家各持观点不同,一时之间不可开交。有的人认为球员应该有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这其中就包括自主择业权,球队的卖身契条款是不合情理的,应该废止。也有的人认为,每个国家的情况不同,中国这样做是为了让球队狠抓青训,为国家培养人才,周琦这么做是不识大体,应该立刻停止。 之前我们给大家介绍过了周琦事件的始末,说明了周琦如今的做法与薪水无关,因为周琦的顶薪到哪里都是600万元,这并不会因为他离开新疆就能多拿工资。也给大家介绍了早在2001年,中国篮协主席姚明,也曾以退役的方式。逼宫上海大鲨鱼,要求球队放自己去NBA打球。 还给大家介绍了世界体坛著名的博斯曼法案,一个乙级联赛的小人物一己之力掀翻整个欧足联,改变了实行几十年的欧足联转会制度的事情,一时之间也是引起众多网友的热议,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尚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按链接自行补课,因篇幅有限,在本篇就不过多赘述。 周琦事件持续升温,小将拒签约赴澳挺周琦,姚明20年前逼宫大鲨鱼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J2800F30552CPCE.html 周琦规则!效仿博斯曼法案,篮协CBA一起办,这次他要翻国篮的天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J1VC6660552CPCE.html 今天想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是有关行业规则,和国家法律,到底应该依照哪一项做参考的,我国联赛真实案例,在几年前,我国体育圈出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一位球队教练,与俱乐部签订一份保障性合同,比如说100万,合同期为1年,执教我国一家篮球俱乐部。不过该俱乐部只让这位教练工作了半年就将其辞退,并给于了半年的工资。 这名教练并不满意俱乐部这样的决定,认为保障性合同应该是全额发放100万工资,即便任职期未满,也应该如数发放。这一点才体育圈普遍都是如此执行。然而俱乐部不同意,表示只能干多久付多少,于是这名教练将该俱乐部告上了中国篮协,(那一年还没有CBA联盟)而中国篮协和如今一样,要求教练和俱乐部自己研究解决法案,篮协不管。于是这名教练愤怒地将该俱乐部告上劳动仲裁。 在法院俱乐部的律师搬出劳动法指出,在我国劳动法中,根本就没有保障性合同这一说,以此辩驳俱乐部的行为是正确的。而该教练的律师,举证多个行业内的规则,表示在篮球界,保障性合同是业界规则,国家法律应该尊重业界规则,用此理据要求俱乐部补齐工资。最终劳动仲裁从中调解,判俱乐部败诉,责令俱乐部妥善解决此事。 最终俱乐部支付了该教练的绝大部分工资,剩下一点该教练也没有不依不饶,这件事情就算是如此解决掉了。这就是一起劳动法尊重业界规则的实例。 那么如今的周琦事件,“卖身契”条款是篮球界的业界规则,而球员有权自主选择择业地是国家法律,如果周琦的案件真的闹到篮球界以外的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关是否会因为业界的行规,来判定仲裁的结果呢?国家法律应该尊重业界规则,而业界规则是否优于国家法律呢?相信这一点也是周琦团队在诉之前,要反复考虑的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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