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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淫中忽然涨价4千,男子假装答应嫖娼后溜走,房钱都没留下

2021-09-20/ 瑞克网/ 查看: 214/ 评论: 10

摘要大牛与翠花通过某app达成卖淫嫖娼协议,约定大牛以100元的价格进行包夜。当两人正在交易过程中,卖淫女翠花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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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牛与翠花通过某app达成卖淫嫖娼协议,约定大牛以100元的价格进行包夜。当两人正在交易过程中,卖淫女翠花忽然要求涨价到4000,否则就要求大牛停下。大牛心里觉得不值,但表面答应,完事后,大牛乘翠花不注意穿上衣服溜走。翠花发现后哭诉着报警称自己被强奸,对方连100块都不给她。

  那么问题来了,两人约定好性交易的价格为100包夜,翠花却中途涨价胁迫大牛答应,大牛假装答应完事后却逃单,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两人的行为呢?

  首先,翠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翠花威胁大牛,如果不给钱就不再进行性交易,但这不是本罪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你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是施加恶害,对方因为恐惧而交付财物。

  翠花并没有任何的暴力威胁手段,只是要求大牛停止正在进行的性关系,大牛也并没有陷入恐惧,只是为了继续发生关系而答应给钱,因此,翠花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同样,大牛虽然欺骗翠花,假装答应事后转账高达4000块的嫖资,这确实是属于欺骗,但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需要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实情真相的方式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大牛欺骗翠花的是发生关系的性行为,并不是现实财物,服务不属于诈骗犯罪的内容,因此,大牛也不构成犯罪。

  从法律上看,两人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他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牛与翠花相约以100元包夜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这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两人都要被处以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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